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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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5 條,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但第二十三條之罰鍰,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94號解釋,有關罰鍰之處罰主體,應依據條例文義及立法目的來解釋,以確保法規適用之合宜性。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14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但第二十三條之罰鍰,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一般法制體例,對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其簡稱無須冠以「衛生」二字,爰予刪除。另於句末增列「但第二十三條之罰鍰,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等字。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23 條條文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一般法制體例,對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其簡稱無須冠以「衛生」二字,爰予刪除。另於句末增列「但第二十三條之罰鍰,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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