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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4 條(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2.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3.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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