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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44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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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2. 2.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3. 3.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保法第 44 條建立家庭責任醫師制度,採論人計酬為原則,目的是落實預防醫學、分級醫療與整合照護。

Q · 什麼是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跟我有什麼關係?

健保 44 條訂家醫制度+論人計酬,卡 13 年未全面實施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4 條,保險人(健保署)應建立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由一位責任醫師整合管理保險對象的健康、慢性病、預防保健與轉診,採「論人計酬」(依年齡、性別、疾病校正後之人頭費),鼓勵預防醫學與分級醫療。法律 2011 年修正至今,制度未全面上路,目前以「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試辦。加入試辦計畫的診所可提供個管師主動追蹤、營養衛教等加值服務,可主動向常看的診所詢問是否加入。

白話解讀

健保法裡藏著一條你大概從沒聽過、但會直接改變你看病方式的條文。這條說:健保署應該給你一位專屬的「家庭責任醫師」,付給醫師的錢不是按次數算,是按「你」算,管一個人一年給一筆固定預算(法律用語叫「論人計酬」)。這個設計很暴力:醫師不再靠衝檢查量賺錢,他真心希望你健康,因為你越少生大病,他的預算越夠用。問題是,這條從民國 100 年寫到現在十幾年了,家醫制度仍然沒有全面上路,健保署用「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這種試辦方案慢慢推。知道這件事的人,會主動查家附近有沒有加入試辦的診所,享受一般健保用戶沒有的整合照護。不知道的人,繼續每次掛號前煩惱「要看哪一科?」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4 條建立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法源依據,要求健保署訂定以論人計酬(依年齡、性別、疾病校正人頭費)為實施原則之家醫制度,旨在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與時程,目前以試辦計畫漸進推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已經有固定看的醫師,這樣算家醫嗎?

不算。法律上的「家庭責任醫師」要透過健保署計畫正式登記關係,雙方才成立。你固定看某位醫師只是個人習慣。差別在:制度下的家醫會收到你的校正人頭費預算,有責任主動追蹤你的慢性病、提醒你做預防保健、協助你轉診大醫院。內行人提示:去健保署網站查「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合作診所名單,看你熟的診所有沒有加入,有的話直接請醫師幫你「收案」,你就正式成為他的照護對象,多一層保護。

Q2論人計酬聽起來很像按件計酬,到底差在哪?為什麼要改?

按件計酬是做一項檢查、開一種藥都算錢,會鼓勵醫師「多做」。論人計酬是管一個人一年給固定預算,鼓勵醫師「做對的事」,特別是預防醫學,你越健康他預算剩越多。內行人提示:這個改革最大的阻力不是醫師,是病人,因為大家擔心醫師為了省預算不做檢查、延誤治療。這個擔心不是沒道理,所以試辦計畫都設計了品質指標監控,避免醫師把病人健康當成本壓縮。

Q3全民健保第 44 條規定什麼?

建立家庭責任醫師制度法源,採論人計酬為原則,授權衛福部訂定實施辦法。

Q4家庭責任醫師是什麼意思?

由健保署正式登記的專屬醫師,整合管理保險對象的健康、慢性病、預防保健與轉診。

Q5論人計酬是什麼?跟健保現行給付差在哪?

按人頭給醫師固定預算(依年齡性別疾病校正),不按服務量,鼓勵預防醫學。

Q6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是什麼?

健保署將第 44 條法源以試辦計畫形式漸進推動的方案,加入診所可提供整合照護。

Q7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怎麼加入?

查健保署網站合作診所名單 → 致電或現場詢問 → 請診所收案 → 簽署同意書。

Q8怎麼找到加入家醫計畫的診所?

到健保署官網家醫計畫頁面查詢合作醫療院所名單,依地區篩選。

Q9怎麼讓我的家人成為某位醫師的照護對象?

與常看的診所醫師溝通,請其向健保署登記你為其家醫照護對象。

Q10論人計酬人頭費怎麼校正?

依保險對象年齡、性別、疾病風險加權,高成本病人有更多預算。

Q11家醫照護計畫 vs 一般診所就醫差在哪?

前者有個管師主動追蹤、整合多科照護、轉診協調;後者次性就醫無持續關係。

Q12論人計酬 vs 按件計酬差在哪?

論人計酬鼓勵預防醫學與整合照護;按件計酬鼓勵衝服務量與檢查項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 clinicFamily doctor plan
醫病關係次性就醫,無持續追蹤建立長期照護關係,醫師主動追蹤
給付方式按件計酬(每次門診收費)論人計酬(校正後人頭費)
預防醫學依病人主動要求醫師主動提醒健檢、疫苗、衛教
轉診病人自行決定由家醫協調轉診大醫院
個管師有,主動追蹤慢性病指標

General clinic

醫病關係
次性就醫,無持續追蹤
給付方式
按件計酬(每次門診收費)
預防醫學
依病人主動要求
轉診
病人自行決定
個管師

Family doctor plan

醫病關係
建立長期照護關係,醫師主動追蹤
給付方式
論人計酬(校正後人頭費)
預防醫學
醫師主動提醒健檢、疫苗、衛教
轉診
由家醫協調轉診大醫院
個管師
有,主動追蹤慢性病指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かかりつけ医制度(無單一法條,散見地域包括ケアシステム + 健康保険法)
韓國주치의 제도(試行階段,與國民健康保險法相關)
中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
德國SGB V § 73b(Hausarztzentrierte Versorgung,家醫導向照護)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62-5-3(médecin traitant,強制家醫制度)
美國Patient-Centered Medical Home (PCMH) + Affordable Care Act § 350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30719 制定)

本保險之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受領核退現金。

立法理由明定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受領核退現金。

(1000104 全文修正)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陳節如等(含委員涂醒哲)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830719 制定)

明定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受領核退現金。

(1000104 全文修正)

照委員陳節如等(含委員涂醒哲)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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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4 條規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