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3 條(保險對象門診費用自行負擔之比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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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部分負擔
一般:百分之二十
但不經轉診
地區醫院:百分之三十
區域醫院:百分之四十
醫學中心門診:百分之五十
gemmacat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第一項:不經轉診之部分負擔比率較高(分級醫療)。
⚠️第三項:部分負擔 採「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