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6 條(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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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全民健保第 46 條規範藥品依市場交易情形調整,專利期屆滿後五年內逐步調降至合理價格。
Q · 為什麼我吃的健保藥廠牌越換越多?
全民健保第 46 條五年砍價機制造成原廠藥退出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6 條,藥品專利期屆滿後第一年起,健保署會依市場實際交易情形開始調降給付價格,五年內逐步調整至合理水準。當價格調到一定低點,原廠藥廠可能選擇退出健保給付改賣自費,學名藥就會大量補位。你拿到不同廠牌的藥,常常是這個五年時鐘走完的必然結果,不是醫師或藥局換廠商。
白話解讀
你吃的藥,健保付的價格不是固定的。專利期一過,這條法律就開始啟動一個倒數計時:五年內,藥價要跟著市場實際交易情形往下調。為什麼你該在意?因為這條影響的不只是健保財務,它直接決定了「學名藥」(原廠藥專利過期後其他廠商做的同成分藥)什麼時候會大量進入你家附近的藥局,也決定了原廠藥為什麼在台灣越來越少見。有時候醫生跟你說「這個藥現在沒進了」或「改給你另一個廠牌」,背後的真正原因常常就是這條調價機制走完後,原廠覺得不划算退出台灣市場。你吃到的藥,是健保議價的結果,不是醫師單純的醫療選擇。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6 條為健保藥價調整總則性規範,建立兩階段藥價市場連動機制:第一項規範保險人應依市場實際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價,並於專利期屆滿後五年內逐步調降至合理價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調整作業程序辦法,是台灣藥品市場結構性變動及學名藥替代率的核心法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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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我的慢性病藥每次拿的廠牌都不一樣?
原廠藥專利期過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6 條規定健保會在五年內逐步調降藥價。調到一定程度後,原廠藥廠可能選擇退出健保給付,改由學名藥(同成分不同廠牌)取代。所以你看到的換廠牌,很多不是醫院偷換,是整個健保體系藥品組合的結構性變動。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對某個特定廠牌的藥反應比較好,可以請醫師在處方上註記「不可替換」,部分情況下藥局會配合,但要有心理準備可能要自費差額。
Q2健保藥價這樣一直往下調,對我有什麼不好的影響嗎?
好處是健保財務負擔降低、保費壓力小。壞處是:1) 部分原廠藥會因利潤太薄退出台灣;2) 新藥引進台灣的意願下降,因為藥廠會預期五年內價格會被砍到多低;3) 罕病藥或高單價新藥的可近性可能變差。依法(本條第 2 項)調整辦法由衛福部定之,實務上可查健保署藥品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相關紀錄。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關注某個國外已有但台灣還沒的新藥,可以直接上健保署官網查新藥收載進度,比新聞報導精準得多。
Q3全民健保藥價是誰決定的?
由健保署依本條第 1 項按市場實際交易情形調整,調整辦法由衛福部依第 2 項訂定,藥廠只能在框架內申報或退出。
Q4學名藥跟原廠藥差在哪?
成分相同但廠牌不同,學名藥須通過生體相等性試驗才能上市,健保通常以較低價給付,是專利期後的主要受益者。
Q5專利期過後藥價怎麼調?
依第 46 條,專利屆滿第一年起開始調降,五年內按市場實勢價逐步調整至合理水準,非一次砍到底。
Q6「合理價格」是誰認定的?
健保署綜合考量療效、市場供需、財政負擔,透過健保藥事小組共擬會議決議,授權法源為本條第 2 項。
Q7怎麼查我吃的藥健保給付多少?
上健保署「健保用藥品項查詢」輸入藥名或許可證字號,可查歷年給付價及調整紀錄。
Q8我的原廠藥被換掉怎麼辦?
先請醫師確認是因健保調價結構性退出還是個別醫院換廠商,前者可請醫師處方註記「不可替換」並考慮自費差額。
Q9怎麼確認學名藥跟原廠藥療效一致?
查食藥署「藥品許可證查詢」確認 BE(生體相等性)試驗通過紀錄,慢性病患換藥後追蹤血中濃度或臨床反應。
Q10藥廠對藥價調整有異議怎麼處理?
依全民健保法第 6 條向健保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後續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Q11健保藥價 vs 自費藥差在哪?
健保藥受第 46 條約束有給付上限,自費藥由藥局或醫院自由訂價無調整機制,但需自掏腰包。
Q12台灣藥價調整 vs 德國 AMNOG 差在哪?
台灣採五年緩降坡度,德國 AMNOG 第一年自由定價、第 13 個月起 GKV 談判價斷崖式。台灣對藥廠較緩、德國對新藥效益評估較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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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untry | Regime | Mechanism | Review cycle | Negotiation body |
|---|---|---|---|---|
| 台灣 | 全民健保法 §46(2011) | 專利後 5 年逐步調降,依市場交易價 | 每年例行 + 不定期專案 | 健保署 + 藥事小組共擬會議 |
| 德國 | AMNOG / SGB V §130b(2011) | 新藥上市第 1 年自由定價,第 13 個月起 GKV 談判價 | 新藥附加效益評估 IQWiG | GKV-Spitzenverband + 藥廠 |
| 日本 | 薬価基準(健康保険法) | 兩年一次薬価改定 + 市場実勢価調整 | 2 年一次(部分品項每年) | 中央社会保険医療協議会(中医協) |
| 韓國 | 국민건강보험법 + 약가재평가 | 實際交易價制 + 專利期後參考價 | 年度 + 專案再評估 | 건강보험심사평가원(HIRA) |
| 法國 | 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62-16-4 / CEPS | ASMR 評等 + CEPS 價格談判 + 國際參考價 | 5 年協議週期 + 年度 | Comité économique des produits de santé (CEPS) |
Regime
- 台灣
- 全民健保法 §46(2011)
- 德國
- AMNOG / SGB V §130b(2011)
- 日本
- 薬価基準(健康保険法)
- 韓國
- 국민건강보험법 + 약가재평가
- 法國
- 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62-16-4 / CEPS
Mechanism
- 台灣
- 專利後 5 年逐步調降,依市場交易價
- 德國
- 新藥上市第 1 年自由定價,第 13 個月起 GKV 談判價
- 日本
- 兩年一次薬価改定 + 市場実勢価調整
- 韓國
- 實際交易價制 + 專利期後參考價
- 法國
- ASMR 評等 + CEPS 價格談判 + 國際參考價
Review cycle
- 台灣
- 每年例行 + 不定期專案
- 德國
- 新藥附加效益評估 IQWiG
- 日本
- 2 年一次(部分品項每年)
- 韓國
- 年度 + 專案再評估
- 法國
- 5 年協議週期 + 年度
Negotiation body
- 台灣
- 健保署 + 藥事小組共擬會議
- 德國
- GKV-Spitzenverband + 藥廠
- 日本
- 中央社会保険医療協議会(中医協)
- 韓國
- 건강보험심사평가원(HIRA)
- 法國
- Comité économique des produits de santé (CEPS)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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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30719 制定)
保險對象受領核退現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明定保險對象受領核退現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以保障其權益。
(1000104 全文修正)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前項調整作業程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專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明定保險對象受領核退現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以保障其權益。
一、本條新增。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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