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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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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6 條
(申請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相關辦法之訂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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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醫事服務機構,限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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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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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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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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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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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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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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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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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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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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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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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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