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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65總額支付制度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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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實施前,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授權衛福部分階段實施健保總額分配比率與醫藥分帳制度,未啟動前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每點支付金額。

Q · 健保的醫藥分業到底有沒有實施?

部分實施,這條是分階段暫緩鈕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第 61 條第 3 項(門診總額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事服務分別設定分配比率與醫藥分帳)及第 62 條第 4 項(藥品費用超額處理)可分階段實施,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決定,未實施前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立法時雖完整設計醫藥分帳制度,但給行政權保留分階段啟動的權力,這就是「醫藥分業推三十年仍未完全到位」的法律根源。

白話解讀

有一個詞叫「醫藥分業」,已經喊了快三十年,還沒完全實現。為什麼?部分答案就藏在這條條文裡。本條允許第61條第3項(門診總額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服務及藥事服務分別設定分配比率和醫藥分帳制度)和第62條第4項(藥品費用超額處理)分階段實施,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決定;未實施前,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翻譯成白話:立法院在民國 100 年修法時通過了完整的制度設計,但知道要立刻全面實施有困難,所以設了一個「暫緩鈕」,讓主管機關可以按實際狀況分段推進。這個彈性條款在立法沿革裡清楚寫著:2011 年修法當時,除了藥品總額和醫藥分帳尚未實施,其他總額均已實施。也就是說,你現在看到的健保制度,是部分條文啟動、部分條文暫緩的混合體。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為健保總額支付制度的彈性條款,授權衛生福利部得分階段實施第 61 條第 3 項醫藥分帳與第 62 條第 4 項藥品超額處理規定,並在尚未啟動前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每點支付金額。本條是台灣健保「立法完整、實施分段」的核心法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藥分業到底實施了沒?

實施的是一部份。目前醫院門診藥事服務某種程度上有分業精神(醫師開方、藥師調劑),但完整的醫藥分帳制度(藥費從醫院總額獨立出來)尚未全面實施,部分法源基礎就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允許分階段實施的授權。內行人提示:要知道現況實施到哪個階段,看衛福部發布的命令和公告最準,不要只看新聞標題。

Q2本條這種彈性條款在台灣法律裡常見嗎?

常見。重大制度改革常設過渡條款,讓主管機關依實施能力、資源、社會接受度逐步推動,這是立法技術上的務實設計,避免法律一次到位卻實務做不到,變成空轉法律。內行人提示:這類條文的實施狀況要定期關注,有些條文暫緩了十幾二十年,形同被凍結的制度。

Q3健保總額支付制度是什麼?

事前訂定一段期間內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上限,依服務量分配點值給醫療提供者的支付方式,目的是控制健保財務並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Q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規範什麼?

授權衛福部得分階段實施第 61、62 條的醫藥分帳與藥品超額處理規定,並在未啟動前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每點支付金額。

Q5什麼叫分階段實施?

立法完整通過但授權行政機關依實施能力與社會適應度,分時段逐步啟動部分條款的過渡技術。

Q6醫藥分業是什麼?

醫師處方與藥師調劑分屬不同專業,由獨立藥事機構執行;台灣目前藥事服務部分分業,但完整醫藥分帳尚未全面啟動。

Q7如何查詢本條目前的實施階段?

上衛生福利部與健保署官網查詢「實施日期公告」,並對照健保署公布的歷年支付標準命令;不要只看媒體標題。

Q8本條的新制度如何啟動?

衛福部評估財務與醫事人員適應狀況後,發布實施日期公告命令,自指定日起按第 61、62 條公式分配點值。

Q9公民如何推動健保改革倡議?

緊盯衛福部「實施日期命令」是否發布、提案具體啟動條件、向健保會委員或立法委員反映;單純連署效果有限。

Q10實施後對醫療點值怎麼計算?

依第 61 條第 3 項分配比率與第 62 條第 4 項藥品超額處理公式計算,主管機關不再直接訂定每點金額。

Q11健保總額制 vs 論件計酬差在哪?

總額制事前訂上限避免財務失控、論件計酬按服務量直接支付鼓勵服務但易膨脹。台灣 2002 年後全面總額制。

Q12已實施條款 vs 未實施條款差在哪?

已實施依第 61、62 條公式分配點值、未實施由衛福部直接訂每點金額;同一部法律下並存兩套運作邏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已實施條款未實施條款
立法狀態完成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實施日期+進入點值分配完成法律授權但尚未公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直接訂每點金額
點值決定方式依第 61、62 條公式按比率計算由衛福部直接核定每點支付金額
誰握有啟動權已啟動,由健保署執行衛福部(行政權),可長期暫緩

已實施條款

立法狀態
完成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實施日期+進入點值分配
點值決定方式
依第 61、62 條公式按比率計算
誰握有啟動權
已啟動,由健保署執行

未實施條款

立法狀態
完成法律授權但尚未公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直接訂每點金額
點值決定方式
由衛福部直接核定每點支付金額
誰握有啟動權
衛福部(行政權),可長期暫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健康保険法 第76条(保険医療機関の療養給付・点数制)相關授權條款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第45条(요양급여비용의 산정)相關預算授權
中國《社會保險法》第28-32 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相關授權
德國SGB V § 85(Gesamtvergütung 總額支付)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62-22-10(總額預算與分配權授權)
美國Medicare Part B Physician Fee Schedule(CMS 行政權設定支付率,部分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30719 制定)

政府應提撥社會福利彩券收益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   前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104 全文修正)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實施前,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依現行作業除藥品總額及醫藥分帳制度尚未實施外,各總額均已實施,爰酌作修正;另配合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修正法規命令之名稱。

(0830719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1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依現行作業除藥品總額及醫藥分帳制度尚未實施外,各總額均已實施,爰酌作修正;另配合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修正法規命令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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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實施前,醫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