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5 條(總額支付制度之實施)
快速跳轉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實施前,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授權衛福部分階段實施健保總額分配比率與醫藥分帳制度,未啟動前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每點支付金額。
Q · 健保的醫藥分業到底有沒有實施?
部分實施,這條是分階段暫緩鈕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第 61 條第 3 項(門診總額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事服務分別設定分配比率與醫藥分帳)及第 62 條第 4 項(藥品費用超額處理)可分階段實施,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決定,未實施前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立法時雖完整設計醫藥分帳制度,但給行政權保留分階段啟動的權力,這就是「醫藥分業推三十年仍未完全到位」的法律根源。
白話解讀
有一個詞叫「醫藥分業」,已經喊了快三十年,還沒完全實現。為什麼?部分答案就藏在這條條文裡。本條允許第61條第3項(門診總額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服務及藥事服務分別設定分配比率和醫藥分帳制度)和第62條第4項(藥品費用超額處理)分階段實施,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決定;未實施前,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翻譯成白話:立法院在民國 100 年修法時通過了完整的制度設計,但知道要立刻全面實施有困難,所以設了一個「暫緩鈕」,讓主管機關可以按實際狀況分段推進。這個彈性條款在立法沿革裡清楚寫著:2011 年修法當時,除了藥品總額和醫藥分帳尚未實施,其他總額均已實施。也就是說,你現在看到的健保制度,是部分條文啟動、部分條文暫緩的混合體。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為健保總額支付制度的彈性條款,授權衛生福利部得分階段實施第 61 條第 3 項醫藥分帳與第 62 條第 4 項藥品超額處理規定,並在尚未啟動前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每點支付金額。本條是台灣健保「立法完整、實施分段」的核心法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藥分業到底實施了沒?
實施的是一部份。目前醫院門診藥事服務某種程度上有分業精神(醫師開方、藥師調劑),但完整的醫藥分帳制度(藥費從醫院總額獨立出來)尚未全面實施,部分法源基礎就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允許分階段實施的授權。內行人提示:要知道現況實施到哪個階段,看衛福部發布的命令和公告最準,不要只看新聞標題。
Q2本條這種彈性條款在台灣法律裡常見嗎?
常見。重大制度改革常設過渡條款,讓主管機關依實施能力、資源、社會接受度逐步推動,這是立法技術上的務實設計,避免法律一次到位卻實務做不到,變成空轉法律。內行人提示:這類條文的實施狀況要定期關注,有些條文暫緩了十幾二十年,形同被凍結的制度。
Q3健保總額支付制度是什麼?
事前訂定一段期間內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上限,依服務量分配點值給醫療提供者的支付方式,目的是控制健保財務並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Q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5 條規範什麼?
授權衛福部得分階段實施第 61、62 條的醫藥分帳與藥品超額處理規定,並在未啟動前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每點支付金額。
Q5什麼叫分階段實施?
立法完整通過但授權行政機關依實施能力與社會適應度,分時段逐步啟動部分條款的過渡技術。
Q6醫藥分業是什麼?
醫師處方與藥師調劑分屬不同專業,由獨立藥事機構執行;台灣目前藥事服務部分分業,但完整醫藥分帳尚未全面啟動。
Q7如何查詢本條目前的實施階段?
上衛生福利部與健保署官網查詢「實施日期公告」,並對照健保署公布的歷年支付標準命令;不要只看媒體標題。
Q8本條的新制度如何啟動?
衛福部評估財務與醫事人員適應狀況後,發布實施日期公告命令,自指定日起按第 61、62 條公式分配點值。
Q9公民如何推動健保改革倡議?
緊盯衛福部「實施日期命令」是否發布、提案具體啟動條件、向健保會委員或立法委員反映;單純連署效果有限。
Q10實施後對醫療點值怎麼計算?
依第 61 條第 3 項分配比率與第 62 條第 4 項藥品超額處理公式計算,主管機關不再直接訂定每點金額。
Q11健保總額制 vs 論件計酬差在哪?
總額制事前訂上限避免財務失控、論件計酬按服務量直接支付鼓勵服務但易膨脹。台灣 2002 年後全面總額制。
Q12已實施條款 vs 未實施條款差在哪?
已實施依第 61、62 條公式分配點值、未實施由衛福部直接訂每點金額;同一部法律下並存兩套運作邏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已實施條款 | 未實施條款 |
|---|---|---|
| 立法狀態 | 完成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實施日期+進入點值分配 | 完成法律授權但尚未公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直接訂每點金額 |
| 點值決定方式 | 依第 61、62 條公式按比率計算 | 由衛福部直接核定每點支付金額 |
| 誰握有啟動權 | 已啟動,由健保署執行 | 衛福部(行政權),可長期暫緩 |
已實施條款
- 立法狀態
- 完成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實施日期+進入點值分配
- 點值決定方式
- 依第 61、62 條公式按比率計算
- 誰握有啟動權
- 已啟動,由健保署執行
未實施條款
- 立法狀態
- 完成法律授權但尚未公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直接訂每點金額
- 點值決定方式
- 由衛福部直接核定每點支付金額
- 誰握有啟動權
- 衛福部(行政權),可長期暫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版
(0830719 制定)
政府應提撥社會福利彩券收益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 前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104 全文修正)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實施前,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依現行作業除藥品總額及醫藥分帳制度尚未實施外,各總額均已實施,爰酌作修正;另配合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修正法規命令之名稱。
-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1 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2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依現行作業除藥品總額及醫藥分帳制度尚未實施外,各總額均已實施,爰酌作修正;另配合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修正法規命令之名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