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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4 條(醫療服務不給付費用之責任歸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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