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4 條(醫療服務不給付費用之責任歸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