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9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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