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90 條(罰則)
違反第七十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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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健保法第 90 條規範違反第 70 條(醫院自立名目收費)或第 80 條第 1 項(扣費義務人漏扣補充保費)者,處 2 至 10 萬元罰鍰。
Q · 醫院叫我自費但這項目應該是健保給付的,能怎麼辦?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0 條,醫療院所違反第 70 條規定,將保險給付範圍內項目另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費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保留收據與治療紀錄後,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檢舉,經查屬實院所須退費,檢舉人身分受保密。同條也罰扣費義務人(公司、房東、金融機構)未依第 80 條第 1 項扣繳補充保費,責任不只在醫院,也在企業。
白話解讀
這條有兩張臉。一張臉對著醫療院所:如果醫院、診所向你收了「健保應該給付範圍內」的費用(第70條禁止的自立名目收費),例如住院期間的某些基本藥物費、換藥費、注射費被拆開算錢,這違反本法第70條,罰2到10萬。另一張臉對著「扣費義務人」:如果你是公司負責人、房東(當公司向你承租時)、金融機構,在給付獎金、兼職薪水、股利、利息、租金時,應該要扣補充保費並繳納,漏扣也是同樣罰鍰。一般人最該注意的是病人角度:下次看病被要求自費時,先問一句「這是健保給付範圍嗎」。老闆角度則是:公司每筆對個人的給付都可能有扣費義務,沒做會被點名。罰鍰不分大小,2萬元起跳,對小公司和小診所都是實質壓力。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0 條為健保體系的雙軌行政罰條款,同時處罰兩種違規行為:第一是醫療院所違反第 70 條,將健保給付範圍內項目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費;第二是扣費義務人違反第 80 條第 1 項,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兩者均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是健保財務完整性與保險對象權益保障的核心執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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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分辨醫院是合法自費還是違法收費?▾
合法自費項目有兩類:一是健保完全不給付的項目(例如美容醫學、單人病房差額),二是健保有給付但你選擇用更高等級(例如健保給付一般人工水晶體,你自費選多焦點)。醫院在執行這兩類自費時,依法要事前書面告知並取得你同意。如果沒有書面告知,或項目根本在健保給付範圍內,那就是違法收費。內行人提示:健保署官網有「健保給付項目查詢」系統,看病有疑慮當場查,或事後查到再去申訴也可以追回。
Q2我是小公司老闆,哪些情況要幫員工或合作對象扣補充保費?▾
六類:1. 員工獎金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 2. 非本公司員工兼職所得 3. 股利所得 4. 利息所得 5. 執行業務所得(付給律師、會計師、設計師等)6. 租金(付給個人房東的租金)。每筆扣率是給付額的 2.11%,要在給付後次月底前繳納。內行人提示:這六類和所得稅扣繳有重疊但不完全一樣,請會計師用補充保費扣繳明細表逐筆核對最穩。
Q3健保法第 90 條規定什麼?▾
處罰兩種違規:醫療院所違反第 70 條自立名目收費,或扣費義務人違反第 80 條第 1 項漏扣補充保費,均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是健保體系雙軌行政罰。
Q4什麼叫醫院自立名目收費?▾
醫療院所就健保給付範圍內項目(例如基本換藥、健保藥品),以其他名義向病人另收費用。屬於違反第 70 條的違法收費,被罰 2-10 萬。
Q5誰是補充保費的扣費義務人?▾
依第 80 條第 1 項:投保單位、公司、房東、金融機構等付款方,當給付獎金、兼職薪、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所得時,依法應扣繳補充保費。
Q6健保補充保費和一般保費差在哪?▾
一般保費依投保金額按月計收;補充保費依特定六類所得(獎金、兼職、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所得)以 2.11% 扣繳,由付款方扣後繳交。
Q7怎麼檢舉醫院違法收費?▾
保留收據、處方箋、治療紀錄正本,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檢舉(線上或書面均可)。檢舉人身分受保密,查屬實院所須退費並被罰 2-10 萬。
Q8漏扣補充保費被抓到怎麼辦?▾
主動補報補繳可爭取減輕,依行政罰法第 19 條有從輕空間。實務上健保署透過國稅局申報資料比對發現。建議公司會計每季自查獎金、租金、執行業務扣繳明細。
Q9收到健保署 90 條處分書怎麼救濟?▾
30 日內向衛福部提訴願(書面或線上),不服訴願決定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同時可主張比例原則(行政罰法第 18 條)爭取減額。
Q10醫療消費自費前怎麼確認合法性?▾
上健保署官網「健保給付項目查詢」系統,或撥 0800-030-598。看病時要求醫師出具書面同意書並寫明「此項目非健保給付範圍」之依據。
Q11健保 §90 vs §89 罰則差在哪?▾
§89 罰投保單位違反承保義務(例如未依規定申報投保金額),§90 罰醫療院所違法收費或扣費義務人漏扣補充保費。違反主體與行為類型不同。
Q12健保違法收費 vs 醫療糾紛差在哪?▾
前者是費用爭議走健保署檢舉路徑(行政罰),後者是醫療過失走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責任賠償)。同一事件可能同時觸發兩條路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section_70_violation | section_80_violation |
|---|---|---|
| 違反主體 | 醫療院所 | 扣費義務人(公司、房東、金融機構) |
| 違反行為 | 自立名目對給付範圍項目收費 | 未扣繳補充保險費 |
| 罰鍰範圍 | 2 萬至 10 萬元 | 2 萬至 10 萬元 |
| 附帶責任 | 退費給保險對象 | 補繳未扣繳保費 |
| 主管機關 | 健保署(並依特約管理辦法可停約) | 健保署(並可移送行政執行) |
| 檢舉啟動 | 保險對象檢舉、健保署稽核 | 國稅局申報資料系統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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