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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9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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