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有停業、歇業、解散或裁撤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2. 已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