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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有停業、歇業、解散或裁撤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2. 已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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