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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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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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當投保單位的名稱、負責人、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必須在十五日內填寫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並連同相關證件送交給保險人。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搬遷了辦公地址,根據這個規定,他們必須在十五日內填寫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提供新的地址證明文件給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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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