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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