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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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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當投保單位的名稱、負責人、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必須在十五日內填寫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並連同相關證件送交給保險人。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搬遷了辦公地址,根據這個規定,他們必須在十五日內填寫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提供新的地址證明文件給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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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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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