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保險對象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或前條所定情形,應即通知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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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保險對象符合第21條、第29條、第30條、第35條或前條所定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投保單位。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73號解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表,為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之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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