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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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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或前條所定情形,應即通知投保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保險對象符合第21條、第29條、第30條、第35條或前條所定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投保單位。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73號解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表,為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之依據。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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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保險對象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或前條所定情形,應即通知投保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