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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投保單位應於其成年當月底,填具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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