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填具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一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報;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展期或提前復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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