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填具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一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報;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展期或提前復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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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若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則需填寫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報。同時,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展期或提前復職,也需要進行相同的手續。 這一條法規要求被保險人在特定情況下進行投保單位的異動申報,並提供相關文件,以便保險人進行審核。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被保險人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或復職時都能夠保持健康保險的連續性。 參考資料: TADA判決書:判決書中提及了一個案例,指出了一位被保險人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提前復職的情況,並說明了投保單位應填具申報表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程序。 因為沒有合適的參考資料,無法進一步闡述該條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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