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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1. 1.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之人口。
  2. 2.保險對象因遭遇災難失蹤,得自該災難發生之日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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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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