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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3 條(不得加保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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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規範兩種退保事由:失蹤滿六個月者、不具第 8 條或第 9 條資格者。受刑人不再退保。

Q · 什麼情況下會被退出健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只有兩種情況會被退保:第一,失蹤滿六個月者;第二,不具第 8 條(本國籍被保險人)或第 9 條(外籍居留被保險人)所定資格者。受刑人入監服刑自民國 100 年二代健保改革後已不再是退保事由,健保保留並可申請獄外就醫。

白話解讀

民國100年二代健保改革時,這條法律刪掉了一行對受刑人意義重大的字。原本,被關進監獄超過兩個月的人就會被退出健保,理由是「監所提供醫療、不需健保」。實際上監所醫療品質參差不齊,受刑人重大疾病經常拖延,出獄時健康狀況比進去時更差。改革後,這條只剩下兩種「不算健保對象」的情況:失蹤滿六個月、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資格(基本上是失去國民身分或居留資格)。受刑人入監後健保保留,可以使用獄外就醫制度。為什麼這個改變重要?因為它代表台灣社會保險制度終於承認:健康權不應該因為自由刑而被剝奪。失蹤六個月才退保的設計也很細膩:留半年的緩衝期,給家屬尋人的時間,避免人還沒找到、健保已經斷了。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規範退出保險之消極資格,明定兩種「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情形:失蹤滿六個月、不具第 8 條或第 9 條所定資格。本條於民國 100 年二代健保改革時刪除受刑人退保規定,確立健康權不因自由刑而剝奪之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受刑人入監後健保到底還在不在?

在。民國 100 年二代健保改革刪除了原本受刑人退保的規定,現在受刑人健保保留,需要就醫時可申請「獄外就醫」由監所安排。保險費部分由監所代為負擔(依本法第 27 條第 6 款)。內行人提示:受刑人有重大疾病、慢性病的,家屬要主動向監所提出獄外就醫申請,並準備相關病歷資料。等病情惡化才申請會錯失黃金治療時機。

Q2親人失蹤了,健保會立刻被取消嗎?

不會立刻。本條規定失蹤滿六個月才退保。這個半年的緩衝期是給家屬尋人和處理後續的時間。期間健保仍然有效,萬一找到人立刻送醫,健保還可以用。內行人提示:失蹤親人的健保通知會持續寄到原住址,記得幫忙留意;找回後立刻向健保署申請恢復投保,避免後續醫療空窗。

Q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規範兩種退保事由:失蹤滿六個月、不具第 8 條或第 9 條資格。是健保保險對象的消極資格條款,相對於第 8 條、第 9 條的積極投保資格。

Q4失蹤多久會被退健保?

失蹤滿六個月才退保。這個半年的緩衝期是給家屬尋人和處理後續的時間,期間健保仍然有效。

Q5什麼叫「不具第 8 條或第 9 條資格」?

第 8 條規範本國籍被保險人資格、第 9 條規範外籍居留被保險人資格。失去國籍或居留資格中斷即落入本款退保事由。

Q6受刑人入監還算保險對象嗎?

算。民國 100 年二代健保改革刪除受刑人退保規定,受刑人健保保留並可申請獄外就醫,保險費由監所代為負擔。

Q7健保退保通知書到了該怎麼辦?

確認退保事由 → 是誤判就備齊聯絡紀錄、繳費紀錄 → 30 日內提訴願 → 親人找回或居留補正後申請恢復投保。

Q8獄外就醫怎麼申請?

由家屬主動向監所提出申請,準備病歷資料與診斷證明。慢性病、重大疾病越早申請越好,等病情惡化才申請會錯失治療時機。

Q9失蹤親人找回後健保怎麼恢復?

立即向健保署申請恢復投保並補繳保費。失蹤期間若有醫療需求,恢復後一般無法回溯給付,所以越快申請越好。

Q10外籍配偶居留證過期該怎麼處理健保?

立刻補辦居留證延長並向健保署辦理恢復投保。中斷期間的醫療費用一般無法回溯給付,緊急醫療會非常昂貴。

Q11健保失蹤六個月 vs 民法死亡宣告差在哪?

健保失蹤是行政認定,滿六個月即退保(寬鬆);民法死亡宣告(民法第 8 條)需七年(一般情況)至一年(特別災難),程序嚴格須經法院。

Q12本條退保 vs 第 14 條保險效力終止差在哪?

本條規範「為什麼退保」的實質事由,第 14 條規範「保險效力何時起迄」的時點認定。一個是事由、一個是時點,互相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criteriaconsequencelegal_basis
失蹤滿六個月行政認定,由健保署依繳費紀錄、聯絡紀錄判斷退保但找回後可恢復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第 1 款
不具第 8 條資格失去本國國籍退保,恢復需再具備資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第 2 款
不具第 9 條資格外籍人士居留資格中斷退保,補辦居留後恢復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第 2 款
受刑人入監(100 年前)入監超過兩個月舊法退保(已廢止)已於民國 100 年刪除
受刑人入監(現行)入監服刑健保保留,可申請獄外就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第 6 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国民健康保険法 第 6 条(適用除外)
🇰🇷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 5 조(적용 대상 등)
🇨🇳 中國社会保险法 第 23 条 / 第 27 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 德國SGB V § 190(Ende der Mitgliedschaft)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60-1(PUMA, exclusions limité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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