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3 條(不得加保之消極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