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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3 條(不得加保之消極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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