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保險效力之開始,指自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零時起算;保險效力之終止,指至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二十四時停止。
  2. 前項規定於保險對象復保、停保時,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