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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退保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轉換投保單位。 二、改變投保身分。 三、死亡。 四、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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