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二、轉換投保單位。 三、改變投保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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