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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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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應先行墊繳。
  2. 2.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未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投保單位應通知被保險人繳納欠繳之保險費,並於彙繳保險費時,一併向保險人提送被保險人欠費清單。
  3. 3.前項投保單位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理由者,應於寬限期滿後十五日內,提送保險費應繳納金額與彙繳金額差額部分之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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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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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應先行墊繳。第二類及第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