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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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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2. 2.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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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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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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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