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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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請領保險給付與其收取保險對象屬本保險給付範圍而應自行負擔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保險資金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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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2條,該條規定了免課稅捐的相關項目。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七條,免課稅捐的項目包括保險人、投保單位以及扣費義務人辦理本保險所用的帳冊契據,以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請領保險給付和收取保險對象屬本保險給付範圍而應自行負擔費用所出具的收據,均免徵印花稅。此條規定了具體的免稅範疇,以促進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活動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並且根據第九十七條免課稅捐的相關規定,根據此條規定,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保險資金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參考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nOne.aspx?PCode=L0060033)
- 第九十七條條文
- 義務人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承受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9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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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