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3 條
-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四十五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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