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預防保健實施對象及提供保險給付時程分列如下: 一、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一)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給付乙次。 (二) 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給付乙次。 (三) 三十五歲以上且罹患小兒麻痺者,每年給付乙次。 二、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服務: 未滿五歲之兒童,每年至多給付二次,每次間隔一百八十天以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利於本保險而配合採行之預防保健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第2條主要規定了預防保健服務的對象和給付時程。依照法條的規定,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包括了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給付一次,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給付一次,以及三十五歲以上且罹患小兒麻痺者每年給付一次。此外,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服務也在此法條中規定,未滿五歲的兒童每年至多給付二次,每次間隔一百八十天以上。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利於全民健康保險的預防保健措施也包括在內。 舉例來說,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一位六十歲以上的被保險人每年可以獲得一次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確保其健康和醫療需求的滿足。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