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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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縣市偏遠地區 (含山地離島) 、一般鄉 (鎮) 衛生所,得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聘請符合規定之醫師支援辦理預防保健服務。 前項衛生所所在地之鄉 (鎮) 無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特約院所,得由當地特約醫院診所之執業醫師,於接受保險人自辦講習後,或保險人委託相關醫學會辦理之講習並經測驗合格後,申請辦理本服務,惟辦理期間以二年為限。 特約醫院及診所參與當地衛生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整合性預防保健社區巡迴服務計畫,得由當地衛生局向保險人報備後,辦理成人預防保健社區巡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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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參考資料中,可以了解到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第6條中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偏遠地區、一般鄉(鎮)衛生所可以聘請符合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的醫師支援辦理預防保健服務。 2. 若衛生所所在地的鄉(鎮)無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的特約院所,可以由當地特約醫院診所的執業醫師經過講習並通過測驗後申請辦理本服務,但辦理期間以二年為限。 3. 參與當地衛生局核定實施的整合性預防保健社區巡迴服務計畫的特約醫院及診所,可以向保險人報備後辦理成人預防保健社區巡迴業務。 這些規定都是為了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下的預防保健服務,並且關乎醫師法之規定,確保服務品質,同時也涉及到特約醫院及診所的申請和報備程序。
- 第八條之二條文
- 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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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