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18 條
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 二、遵從醫事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 三、不得任意要求檢查(驗)、處方用藥、處置、住院或轉診。 四、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 五、住院者,經特約醫院通知無住院必要時,應即出院。 六、依規定繳交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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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18 條,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應遵行以下事項: 一、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 在遵守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保險對象應遵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相關規定和指示。 二、遵從醫事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 保險對象應遵從醫事人員在醫療上的囑咐和建議。 三、不得任意要求檢查(驗)、處方用藥、處置、住院或轉診。 保險對象在就醫時,不得隨意要求進行檢查、驗、處方用藥、處置、住院或轉診,需遵從醫事人員的專業判斷。 四、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 當醫事人員囑咐需要轉診時,保險對象應該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 五、住院者,經特約醫院通知無住院必要時,應即出院。 若保險對象住院並且特約醫院通知已無住院必要時,應立即出院。 六、依規定繳交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應依照相關規定,支付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全民健康保險的運作順利,確保保險對象在就醫時能夠配合醫事人員的指示,避免不必要的檢查、處置或住院,確保資源的合理分配。 範例參考: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當保險對象在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不得隨意要求進行檢查、處方用藥、處置、住院或轉診。如果有保險對象違反此規定,相關醫療費用可能不被全民健康保險覆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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