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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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如下: 一、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之保險費。 二、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以下簡稱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 2.申請之貸款未屆分期還款之始期或逾期未清償者,不得再辦理申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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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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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條第一項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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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