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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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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應自收受前條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不包括例假日),為重大傷病證明之
核定
,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或
代理人
。
前項期間如需補充相關文件者,其補件時間得予扣除。
重大傷病證明應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但其重大傷病項目為附表一第六項疾病時,由保險人發給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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