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對保險人之核定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復複核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
  2. 申請人對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所為之核定,或依前項所為之重新核定仍有異議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申請爭議審議。
  3. 前項爭議審議案件經審定駁回者,應檢附新檢查、檢驗或病理切片等報告,始得重新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4. 第一項核定日期之計算,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助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關文件者,自文件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