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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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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重大傷病證明,以保險對象提出申請之日為生效日。但重大傷病項目屬罕見疾病者,溯自醫事人員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七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告發現罹患罕見疾病病人之日。
  2. 2.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間屆滿,申請人得於下列期限內,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 一、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者:效期屆滿三個月前。 二、有效期間為一年或六個月者:效期屆滿一個月前。 三、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以下者:效期屆滿十四日前。
  3. 3.於前項期限內重新申請,經保險人核定繼續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其效期得予銜接。逾前項期限始重新申請,經保險人核定繼續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以保險對象提出申請之日為生效日。原疾病經重新審查結果,確認不符重大傷病規定者,不再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4. 4.書面重大傷病證明(包括核定通知書)於有效期限內有遺失、損毀或需要他用時,保險對象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補發或加發。
  5. 5.保險人查證已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有不符規定之情形者,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並撤銷廢止重大傷病證明。
  6. 6.保險對象經保險人核定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後,於該證明有效期限內,得以書面方式向保險人申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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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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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 5 條規定:「重大傷病證明,以保險對象提出申請之日為生效日。但重大傷病項目屬罕見疾病者,溯自醫事人員依罕見疾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