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13

快速跳轉
  1. 1.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 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 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 三、尚未移送執行之滯納金
  2. 2.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納之欠費,得予抵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 13 條,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分期繳納時,應依照以下順序清償:一、已移送執行的欠費;二、尚未移送執行的保險費;三、尚未移送執行的滯納金。另外,保險人對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尚未繳納的欠費,得予抵扣。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滯納金之通知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這條法規是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時的法律依據,保險人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這些資料都可以在全民健康保險法中找到,可以作為釋義的參考依據。

  • 滯納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 13 條規定:「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 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 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