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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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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 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 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 三、尚未移送執行之
滯納金
。
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納之欠費,得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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