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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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等相關收入。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三、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收入。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 2.前項第四款之基金來源,不包括政府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之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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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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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