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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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查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現場錄音、照相、錄影或調閱、複製第二條規定之文件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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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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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