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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有關資料,其範圍如下: 一、保險對象之投保身分、投保金額、薪資所得、保險費繳納及醫療利用情形之相關資料。 二、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之相關帳冊、簿據、名冊及書表。 三、扣費義務人依法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等資料。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有之保險對象病歷、處方箋及診療紀錄。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成本、保險對象自費項目與收費明細表、各類醫事人員出勤紀錄與服務輪值資料、醫療儀器與各類病床配置資料及保險病床使用情形統計。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購買本保險給付藥物之品項、價格、數量、憑證及契約等交易相關資料。 七、其他與本保險業務相關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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