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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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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有關資料,其範圍如下: 一、保險對象之投保身分、投保金額、薪資所得、保險費繳納及醫療利用情形之相關資料。 二、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之相關帳冊、簿據、名冊及書表。 三、扣費義務人依法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等資料。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有之保險對象病歷、處方箋及診療紀錄。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成本、保險對象自費項目與收費明細表、各類醫事人員出勤紀錄與服務輪值資料、醫療儀器與各類病床配置資料及保險病床使用情形統計。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購買本保險給付藥物之品項、價格、數量、憑證及契約等交易相關資料。 七、其他與本保險業務相關之文件、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第 2 條,該法規規定了文件及相關資料的範圍,包括了投保身分、保險費繳納情形、醫療利用情形等相關資料,以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帳冊、簿據、保有的病歷、處方箋、診療紀錄,以及醫療費用成本、病床使用情形統計等資料。此外,也包括了購買給付藥物的交易相關資料,以及其他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舉例來說,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第 2 條第一項,投保人的保險費繳納情形相關資料需要保存在該法定範圍內,包括薪資所得、投保金額等資料。這些資料需要依法保存,以供需調閱及查詢。 另一個例子是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第 2 條第四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保有的保險對象病歷、處方箋及診療紀錄需要保存在法定範圍內,這些資料對評估醫療服務品質及統計分析非常重要,因此需要被保存及隨時提供查詢與訪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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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有關資料,其範圍如下: 一、保險對象之投保身分、投保金額、薪資所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