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0.23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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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有關資料,其範圍如下:
一、保險對象之投保身分、投保金額、薪資所得、保險費繳納及醫療利用情形之相關資料。
二、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之相關帳冊、簿據、名冊及書表。
三、扣費義務人依法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等資料。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有之保險對象病歷、處方箋及診療紀錄。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成本、保險對象自費項目與收費明細表、各類醫事人員出勤紀錄與服務輪值資料、醫療儀器與各類病床配置資料及保險病床使用情形統計。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購買本保險給付藥物之品項、價格、數量、憑證及契約等交易相關資料。
七、其他與本保險業務相關之文件、資料。
訪查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現場錄音、照相、錄影或調閱、複製第二條規定之文件或有關資料。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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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0.2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