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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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應擬訂醫藥專家遴聘原則,經保險人核定後,始得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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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13條,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受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在遴聘醫藥專家時應擬訂原則,並需要經保險人核定後才能進行遴聘。例如,特定的醫療機構若要遴聘藥物專家進行審查業務,就需要遵循這項法規,並經過保險人核定後才能正式遴聘相應的專家。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醫療審查業務的專業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章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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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