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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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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應擬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輔導方案,經保險人核定後,辦理輔導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 14 條,該條內容指出受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應該擬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輔導方案,經保險人核定後,才能辦理輔導業務。參考資料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利用不正當行為或虛偽文件領取保險給付的處罰措施。例如,如果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不正當行為申報醫療費用,則可以處以二倍罰鍰,甚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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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 14 條規定:「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應擬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輔導方案,經保險人核定後,辦理輔導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