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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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議議程,應於開會七日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並對外公開之;臨時提案經排入議程者,亦公開之。
- 2.委員提案內容,以與健保會法定任務有關者為限,並應於提案中載明提案人之姓名及其代表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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