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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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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議應依發言作成會議實錄,載明下列事項,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 一、會議年次、屆次及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委員姓名及出席之代理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六、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決議及表決結果。 十一、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2. 2.前項會議實錄如有未議決之事項經決議暫不公開者,得暫不公開。但議決後,應即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12條的規定,會議應有會議實錄,其中應詳細載明會議的各項內容,並在會議後十日內公開。實錄內容包括會議的基本資訊、出席者名單、請假委員、列席人員、紀錄人,以及報告事項、討論事項的案由、內容、決定和表決結果等。若有部分事項暫不公開,應在議決後即時公開。 舉例來說,如果在會議實錄中有未議決的事項,根據法規可以先暫不公開,但在議決後就應當立即公開。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會議決定的透明度和公開性,讓相關人士和公眾都能夠了解會議的內容和結果。

  • 代理人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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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12 條規定:「會議應依發言作成會議實錄,載明下列事項,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 一、會議年次、屆次及次數。 二、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