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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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12條的規定,會議應有會議實錄,其中應詳細載明會議的各項內容,並在會議後十日內公開。實錄內容包括會議的基本資訊、出席者名單、請假委員、列席人員、紀錄人,以及報告事項、討論事項的案由、內容、決定和表決結果等。若有部分事項暫不公開,應在議決後即時公開。 舉例來說,如果在會議實錄中有未議決的事項,根據法規可以先暫不公開,但在議決後就應當立即公開。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會議決定的透明度和公開性,讓相關人士和公眾都能夠了解會議的內容和結果。
- 代理人名詞
- 案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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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