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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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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健保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2. 2.保險付費者代表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屆並應至少更替五分之一。
  3. 3.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或機關出任之委員,其職務異動時,原推薦之團體或指派之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健保會,並得向主管機關重行推薦、指派代表,由主管機關解聘原任委員後,再行聘(派)之。
  4. 4.委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違反第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並依第二條之規定另行遴選聘(派)補之。
  5. 5.前二項新任委員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之委員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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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5 條規定:「健保會委員任期為二年。保險付費者代表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屆並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