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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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健保會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委員會議達三分之二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
- 2.健保會委員有下列行為未達解聘之條件者,列為下屆是否續聘重要參考: 一、違反議事規則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二、發言侮辱他人或進行人身攻擊。 三、破壞公家財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四、妨害他人在議事上之發言、提案或表決。 五、對於會議相關事項,對外作不實之轉述。 六、對外提供應保密之內部相關文件。 七、干預健保違約處理或行政之決定。 八、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九、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禁止之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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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