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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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2.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3.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事項,應以協商方式達成各項協定。 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其他本法所定健保會應辦理事項,應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行之。
- 4.會議應邀請保險人派員列席;必要時經徵得主任委員同意,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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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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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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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