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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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會於協議訂定及分配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時,其方式、程序、場地、出席、列席人員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對等協議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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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7 條至第 50 條及第 54 條規定,健保會成員包括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保險付費者代表及專家學者及相關主管機關代表,進行協定及其分配方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健保會在訂定及分配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時,必須遵從對等協議之精神,並依相關法規及程序進行討論與決議。 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7 條至第 50 條及第 54 條、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三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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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