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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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醫院、診所依本辦法辦理之轉診,對於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門診醫療費用,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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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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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