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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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容對象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診療後,其所需之藥品,得由提供診療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藥事法規定調劑給藥,或由矯正機關人員持健保卡及處方箋至本保險特約藥局調劑領藥。
- 2.藥事人員依處方箋調劑藥品後,應將藥品交付矯正機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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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 6 條,根據法條規定,收容對象接受診療後所需的藥品可以由提供診療服務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照藥事法的規定進行調劑給藥,或者由矯正機關人員持健康保險卡和處方箋到本保險特約藥局調劑領藥。藥事人員在根據處方箋調劑藥品後,應將藥品交付給矯正機關人員。 這些規定主要是確保收容於矯正機關的保險對象在需要藥品時能夠便利地獲得,並且確保藥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例如,如果矯正機關的收容對象需要特定的藥品治療疾病,依據法條規定,可以透過特約藥局取得藥品,以確保病患的醫療需求被滿足。
- 收容名詞
- 藥事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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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