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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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容對象有戒護移送住院必要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本保險特約醫院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保險病房為原則。
- 2.本保險特約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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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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