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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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矯正機關內提供收容對象保險醫療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矯正機關設醫事服務機構,並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二、由經保險人同意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門診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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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名詞
-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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