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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項目屬原開發廠藥品之同藥品分類價方式如下: 一、本標準未收載同成分、劑型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1.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之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BA/BE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廠商建議價格。 二、本標準有收載具同成分、劑型原開發廠藥品者: (一)有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1)本標準已收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BA/BE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3.廠商建議價格。 (二)無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者: 1.有收載同規格學名藥品,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①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②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BA/BE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3)廠商建議價格。 2.無收載同規格學名藥品者: (1)劑量與國際藥價具一定比例關(國際藥價比值中位數於劑量比率之正負百分之三十間,且無任一國際藥價比值等於一)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①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②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I.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II.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BA/BE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③廠商建議價格。 (2)劑量與國際藥價無一定比例關係(國際藥價比值中位數不在劑量比率之正負百分之三十間,或一國以上國際藥價比值等於一): ①廠商建議價格低於藥價比例法及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換算,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I.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II.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A.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B.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BA/BE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III.廠商建議價格。 ②廠商建議價格不低於藥價比例法及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換算,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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