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品項屬原開發廠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核價方式如下: 一、本標準未收載同成分、劑型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 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1.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廠商建議價格。 二、本標準有收載具同成分、劑型原開發廠藥品者: (一)有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 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1)本標準已收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3.廠商建議價格。 (二)無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者: 1.有收載同規格學名藥品,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 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①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②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3)廠商建議價格。 2.無收載同規格學名藥品者: (1)劑量與國際藥價具一定比例關係(國際藥價比值中位數於劑量比率之±30%間,且無任一國際藥價比值=1)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①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②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③廠商建議價格。 (2)劑量與國際藥價無一定比例關係(國際藥價比值中位數不在劑量比率之±30%間,或一國以上國際藥價比值=1) : ①廠商建議價低於藥價比例法及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換算,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A.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 0.85 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B.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廠商建議價格。 ②廠商建議價不低於藥價比例法及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換算,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