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品項屬原開發廠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原開發廠藥品在國內已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規格藥品者,分為監視中藥品與監視中藥品: (一)監視中藥品: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非監視中藥品: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 0.85 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原開發廠藥品其在國內沒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規格藥品者,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三、上述所稱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係指英國、德國、日本、瑞士、美國、比利時、澳洲、法國、瑞典、加拿大等十國藥價並加上匯率予以換算得之。有關參考各國之藥價公定書及匯率,由保險人定期公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