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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27 條

新項目屬原開發廠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原開發廠藥品在國內已有實施BA/BE之同成分規格藥品者,分為監視中藥品與監視中藥品: (一)監視中藥品: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非監視中藥品: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原開發廠藥品其在國內沒有實施BA/BE之同成分規格藥品者,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三、上述所稱十大先進國家藥價指英國、德國、日本、瑞士、美國、比利時、澳洲、法國、瑞典、加拿大等十國藥價並加上匯率予以換算得之。有關參考各國之藥價公定書及匯率,由保險人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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